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:
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
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该法条明确了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。然而,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赠与合同,如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,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。在实际案件中,如何界定赠与合同的性质,特别是家庭内部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,常常成为争议焦点。
王静律师
职务: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主任
案例要点: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,父母出具“承诺书”的法律性质认定及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排除适用。
基本案情:2009年5月,被告(我方委托人,父亲)与原告(儿子)作为同住人,共同享有怀德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。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,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,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(包头南路房屋)并登记在自己名下。2015年12月,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《承诺书》,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,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,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。2024年,因家庭矛盾激化,原告起诉要求确权。一审中,法院将《承诺书》认定为赠与合同,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,驳回原告诉请。
委托人诉求:维持一审判决,不承担确权责任,或至少保留房屋完整控制权。
案件难点:司法实践中,对于亲属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,极易被简单定性为“赠与”。一旦定性为赠与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,在权利转移(过户)前,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。若按此路径,我方虽能胜诉,但可能引发后续以“合同纠纷”为由的另案诉讼,且不利于彻底解决家庭积怨。此外,如何证明“承诺书”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“事后补救”而非单方施舍,是本案二审翻盘的关键。
办案经过:委托后,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(住房调配单、动迁汇总表),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,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;重点论证《承诺书》并非单方赠与,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“事后补救”与“家庭析产协议”;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(“归还”一词)强化“确权”而非“施舍”的法律特征;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。
办案结果:二审全面改判。法院采纳我方观点,认定《承诺书》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,不得任意撤销;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。但同时,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“无居住权、无支配权”的限制条款,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、不得处分该份额。
办案心得:代理人认为,本案核心在于穿透“赠与”的表象,还原“家庭析产”的本质。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,看似“败诉”,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,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,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对于此类家事纠纷,不能仅盯着“输赢”,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际影响。
在上述案例中,被告向原告出具的《承诺书》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合同,从而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。然而,二审法院通过对拆迁背景证据的深入挖掘,以及对《承诺书》性质的重新认定,最终确认《承诺书》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,不得任意撤销。
什么是房屋赠与?
房屋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,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,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。房屋赠与合同需要办理哪些手续?
房屋赠与合同一般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协议,并进行公证。之后,双方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,确保财产权利转移。房屋赠与后能否撤销?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,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,但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。因此,未经公证的普通赠与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。家庭内部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如何定性?
家庭内部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,如承诺书、协议书等,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法律定性。如果文书内容表明是对既往利益的分割或补偿,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协议而非单方赠与。建议在起草文书时,明确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思,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。王静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,成功代理了多起房产纠纷案件,展现了卓越的法律素养和人文关怀。如果您遇到类似的房产纠纷问题,欢迎联系王静律师,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。联系电话:17502128555。
本文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,如有具体法律问题,请咨询专业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