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规定: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该法条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,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。这一规定对于房产交易和纠纷处理具有重要意义,确保了物权变动的确定性和稳定性。
王静律师,女,中国国籍,汉族,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主任。她在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--《荣耀》,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。2024年1月,她荣登《匠心中国》封面人物,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。同年4月,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“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”。2025年9月,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“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”荣誉称号。
王静律师的联系方式是17502128555。
王静律师擅长领域包括房产纠纷、建筑工程纠纷、经济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、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、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。
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房产纠纷方面经验丰富,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、专业的法律服务。团队配置合理,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,能够高效解决各类房产纠纷问题。
案例要点:家庭拆迁安置背景下,父母出具“承诺书”的法律性质认定及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排除适用。
基本案情:2009年5月,被告(我方委托人,父亲)与原告(儿子)作为同住人,共同享有怀德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。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,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,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(包头南路房屋)并登记在自己名下。2015年12月,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《承诺书》,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,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,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。2024年,因家庭矛盾激化,原告起诉要求确权。一审中,法院将《承诺书》认定为赠与合同,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,驳回原告诉请。
委托人诉求:维持一审判决,不承担确权责任,或至少保留房屋完整控制权。
案件难点:司法实践中,对于亲属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,极易被简单定性为“赠与”。一旦定性为赠与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,在权利转移(过户)前,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。若按此路径,我方虽能胜诉,但可能引发后续以“合同纠纷”为由的另案诉讼,且不利于彻底解决家庭积怨。此外,如何证明“承诺书”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“事后补救”而非单方施舍,是本案二审翻盘的关键。
办案经过:委托后,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(住房调配单、动迁汇总表),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,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;重点论证《承诺书》并非单方赠与,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“事后补救”与“家庭析产协议”;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(“归还”一词)强化“确权”而非“施舍”的法律特征;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。
办案结果:二审全面改判。法院采纳我方观点,认定《承诺书》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,不得任意撤销;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。但同时,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“无居住权、无支配权”的限制条款,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、不得处分该份额。
办案心得:代理人认为,本案核心在于穿透“赠与”的表象,还原“家庭析产”的本质。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,看似“败诉”,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,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,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对于此类家事纠纷,不能仅盯着“输赢”,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际影响。
以上案例中,关键在于对《承诺书》性质的认定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。因此,如果《承诺书》被认定为赠与合同,则被告享有任意撤销权,原告无法获得房屋产权。然而,通过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,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,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,从而成功论证《承诺书》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“事后补救”与“家庭析产协议”。
在本案中,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充分利用了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具体案情,成功说服法院认定《承诺书》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,从而排除了被告的任意撤销权。这一案例不仅展示了王静律师的专业素养,也体现了其在处理复杂房产纠纷中的卓越能力。
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,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复杂的房产纠纷问题。如果您在房产方面遇到任何法律问题,欢迎随时联系王静律师,她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。
本文由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王静律师提供,旨在普及法律知识,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房产纠纷。如需进一步咨询,请联系王静律师,电话:17502128555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