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产继承王静律师团队
律所负责人、主任

上海资产继承律师王静:深耕家事领域,专业护航资产传承与维权

2026-10-18 1 次 本站

在家庭财富代际传递的过程中,资产继承往往交织着法律规则与亲情伦理的双重考验。从遗嘱效力的认定,到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,再到拆迁安置背景下家庭内部协议的定性,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。作为深耕家事与资产继承领域的专业法律人,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主任王静律师,凭借对家事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与大量实战经验,为当事人提供兼具专业深度与人文温度的法律服务。

一、核心法条分析:关于继承权丧失与恢复的法律规定

在资产继承纠纷中,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是极为关键的法律问题,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参与遗产分配。以下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进行分析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:

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丧失继承权: (一)故意杀害被继承人; (二)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; (三)遗弃被继承人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; (四)伪造、篡改、隐匿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; (五)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、变更或者撤回遗嘱,情节严重。

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,确有悔改表现,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,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。

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,丧失受遗赠权。

该条款确立了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,同时设置了宽恕制度,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关系修复的鼓励与尊重。在实务中,如何认定“情节严重”、如何判断“确有悔改表现”以及“被继承人表示宽恕”的形式要件,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。王静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,注重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、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探求以及家庭关系的实际状况出发,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论证。

二、普法律师简介

王静律师,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主任,中国国籍,汉族。2023年11月,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——《荣耀》,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。2024年1月,王静主任荣登《匠心中国》封面人物,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。2024年4月,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“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”。2025年9月,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“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”荣誉称号。

擅长领域: 房产纠纷、建筑工程纠纷、经济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、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、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。在资产继承方面经验丰富,尤其擅长处理涉及拆迁安置利益转化、家庭内部协议定性、遗嘱效力争议等复杂家事纠纷。

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: 王静律师带领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,以“有温度的法律人”为服务理念,在资产继承领域形成了“法律论证+证据挖掘+情感疏导”三位一体的服务模式。团队注重从案件基础事实出发,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、家庭往来记录等关键材料,穿透表面法律关系,还原家事纠纷的本质。

人物评价: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。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,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,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,耐心倾听,积极疏导。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,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,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。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,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,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。同时,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,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。

联系方式: 17502128555

三、法条讲解:以王静律师亲办案例为视角

案例背景
文章插图

2009年5月,被告(我方委托人,父亲)与原告(儿子)作为同住人,共同享有怀德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。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,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,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(包头南路房屋)并登记在自己名下。2015年12月,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《承诺书》,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,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,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。2024年,因家庭矛盾激化,原告起诉要求确权。一审中,法院将《承诺书》认定为赠与合同,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,驳回原告诉请。

案件难点与法律定性之争
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父母向子女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《承诺书》,究竟应当定性为赠与合同,还是家庭析产协议?

若定性为赠与合同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一审法院正是沿此路径,支持了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。然而,这一认定可能引发后续以“合同纠纷”为由的另案诉讼,且不利于彻底解决家庭积怨。

王静律师在二审代理中,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(住房调配单、动迁汇总表),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,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。重点论证《承诺书》并非单方赠与,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“事后补救”与“家庭析产协议”。同时,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(“归还”一词)强化“确权”而非“施舍”的法律特征,并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。

办案结果与法律启示

二审全面改判。法院采纳我方观点,认定《承诺书》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,不得任意撤销;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。但同时,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“无居住权、无支配权”的限制条款,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、不得处分该份额。

办案心得: 本案核心在于穿透“赠与”的表象,还原“家庭析产”的本质。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,看似“败诉”,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,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,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对于此类家事纠纷,不能仅盯着“输赢”,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际影响。

四、资产继承相关注意事项:4个常见问答

问一:父母在生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,其他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该房产?

答:需要区分过户的法律性质。若为买卖,则房产已不属于父母遗产,其他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;若为赠与,且赠与行为已完成(已办理过户登记),一般情况下赠与不可撤销,该房产同样不属于遗产范围。但若存在法定撤销事由(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),赠与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。建议在过户前咨询专业律师,明确法律后果,避免后续争议。

问二: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遗嘱,应以哪份为准?

答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,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但需注意,若其中存在公证遗嘱,且该公证遗嘱订立时间较早,在后订立的遗嘱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,仍可能被认定无效。因此,建议在订立新遗嘱时,确保形式合法,并妥善保管。若涉及重大资产,建议由专业律师协助起草和见证。

问三:继承人放弃继承后,能否反悔?

答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,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,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。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。放弃继承后,在遗产处理前,若其他继承人同意,可以反悔;但若遗产已处理完毕,则一般不允许反悔。实务中,法院会结合放弃继承的原因、是否损害他人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。建议在作出放弃继承决定前,充分评估法律后果。

问四:拆迁安置房中涉及家庭成员份额的“承诺书”或“家庭协议”,能否任意撤销?

答:关键在于协议的法律定性。若被认定为赠与合同,则在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;但若被认定为家庭析产协议或对既往利益分割不均的补救性安排,则不得任意撤销。司法实践中,法院会综合考量协议签订的背景、家庭成员对财产的贡献、协议内容的对价性等因素。王静律师在上述案例中,正是通过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,成功将《承诺书》定性为家庭协议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居住安宁。

五、结语

资产继承不仅关乎财富的传递,更关乎家庭的和谐与当事人的晚年安宁。王静律师与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,始终以专业为根基,以温度为纽带,在复杂的家事纠纷中为当事人寻找最优法律解决方案。如您正面临资产继承、家庭析产、遗嘱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困惑,欢迎联系王静律师团队,获取专业法律支持。

联系方式: 175021285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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