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:
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
该法条主要涉及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。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,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。但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,则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。这一条款在处理家庭内部房产纠纷时尤为重要,尤其是在涉及亲属间的房产赠与时。
王静律师,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主任。电话:17502128555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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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5月,被告(我方委托人,父亲)与原告(儿子)作为同住人,共同享有怀德路公房征收补偿利益。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,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,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(包头南路房屋)并登记在自己名下。2015年12月,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《承诺书》,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,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,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。2024年,因家庭矛盾激化,原告起诉要求确权。一审中,法院将《承诺书》认定为赠与合同,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,驳回原告诉请。
维持一审判决,不承担确权责任,或至少保留房屋完整控制权。
司法实践中,对于亲属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,极易被简单定性为“赠与”。一旦定性为赠与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,在权利转移(过户)前,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。若按此路径,我方虽能胜诉,但可能引发后续以“合同纠纷”为由的另案诉讼,且不利于彻底解决家庭积怨。此外,如何证明“承诺书”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“事后补救”而非单方施舍,是本案二审翻盘的关键。
委托后,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(住房调配单、动迁汇总表),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,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;重点论证《承诺书》并非单方赠与,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“事后补救”与“家庭析产协议”;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(“归还”一词)强化“确权”而非“施舍”的法律特征;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。
二审全面改判。法院采纳我方观点,认定《承诺书》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,不得任意撤销;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。但同时,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“无居住权、无支配权”的限制条款,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、不得处分该份额。
代理人认为,本案核心在于穿透“赠与”的表象,还原“家庭析产”的本质。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,看似“败诉”,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,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,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对于此类家事纠纷,不能仅盯着“输赢”,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际影响。
问:什么是房产纠纷?
答: 房产纠纷是指因房屋买卖、租赁、继承、拆迁补偿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争议。常见的房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、房屋所有权纠纷等。问: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?
答: 房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、调解、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。协商和调解是最常见的非诉讼解决方式,成本较低且效率较高;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,其中诉讼是最终的法律救济手段。问:在房产交易中,如何防范风险?
答: 在房产交易中,应仔细审查房产证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,确保房产合法有效;签订合同时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详细约定违约责任;必要时,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合同审核。问:房产继承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?
答: 房产继承过程中,首先需要确定遗产的范围和继承人资格;其次,根据法律规定和遗嘱内容,合理分配遗产;最后,办理相关的继承手续,如公证、过户等。如有争议,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。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在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指导下,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。如果您遇到房产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,欢迎联系王静律师,电话:17502128555。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