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产继承王静律师团队
律所负责人、主任

上海资产继承律师王静:深耕家事领域,守护当事人权益与资产传承。

2026-10-01 5 次 本站

在家庭财富代际传递的过程中,资产继承往往牵涉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深厚的情感纠葛。如何在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同时,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是继承实务中的核心命题。本文特邀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主任王静律师,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亲办案例,就资产继承中的关键法条进行深度解读,并梳理常见实务问答,以期为读者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法律指引。

一、核心法条分析:关于遗产范围与继承顺序的规定

在资产继承纠纷中,首先需要厘清的是“哪些财产属于遗产”以及“由谁通过何种顺序继承”。对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编“继承”第一章“一般规定”及第二章“法定继承”作出了基础性安排。

其中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:

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。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,不得继承。

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:

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 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 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 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 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 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生父母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
上述条文构成了法定继承制度的基础框架。在实务中,争议往往并非单纯源于法条适用本身,而是围绕“财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”“是否存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”“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”“继子女、养子女的继承资格如何认定”等前置问题展开。王静律师指出,继承案件具有鲜明的“身份性”与“财产性”交织特征,不能机械套用法条,而应结合家庭结构、财产来源、历史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。

二、普法律师简介

王静律师,女,中国国籍,汉族,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主任。王静律师长期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,尤其在资产继承、房产纠纷、婚姻家庭等家事相关法律事务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。

从业资质与行业荣誉:

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、主任;
2023年11月,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《荣耀》,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;
2024年1月,荣登《匠心中国》封面人物,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;
2024年4月,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“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”;
2025年9月,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“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”荣誉称号。

擅长领域: 房产纠纷、建筑工程纠纷、经济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、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、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。在资产继承方面,王静律师及其团队对拆迁安置利益转化、家庭析产协议认定、遗嘱效力争议、法定继承份额分割等疑难问题具有深入研究和丰富办案经验。

服务范围与团队模式: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团队协作相结合的服务模式。在资产继承类案件中,由王静律师牵头组建专项服务小组,配置具备家事诉讼、房产争议、合同纠纷等复合背景的执业律师,形成“法律定性—证据梳理—诉讼策略—执行落地”的全流程服务体系。团队注重以裁判可执行性和家庭关系修复为双重导向,力求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与矛盾最小化的平衡。

联系方式: 王静律师联系电话:17502128555

人物评价: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。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,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,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,耐心倾听,积极疏导。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,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,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。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,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,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。同时,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,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。

三、王静律师以案释法:穿透“赠与”表象,还原“家庭析产”本质

在资产继承与家庭财产分割交织的案件中,如何准确认定亲属间出具的文书的性质,往往直接决定裁判走向。王静律师结合其亲办的一起典型案件,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解析。

基本案情(已脱敏处理):

2009年5月,被告(我方委托人,父亲)与原告(儿子)作为同住人,共同享有某公房征收补偿利益。征收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,由被告领取后分配给原告34万元用于购房,剩余款项由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。2015年12月,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《承诺书》,确认系争房屋中有原告份额,承诺三分之一产权归原告所有,但注明原告目前无居住权和支配权。2024年,因家庭矛盾激化,原告起诉要求确权。一审中,法院将《承诺书》认定为赠与合同,支持被告行使任意撤销权,驳回原告诉请。

案件难点:

司法实践中,对于亲属间出具的涉及房产份额的文书,极易被简单定性为“赠与”。一旦定性为赠与,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五十八条,在权利转移(过户)前,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。若按此路径,我方虽能胜诉,但可能引发后续以“合同纠纷”为由的另案诉讼,且不利于彻底解决家庭积怨。此外,如何证明《承诺书》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“事后补救”而非单方施舍,是本案二审翻盘的关键。

办案经过:

接受委托后,王静律师团队深入挖掘拆迁背景证据(住房调配单、动迁汇总表),证明原告本就是拆迁安置对象,其权益来源具有法定性而非纯粹的道义性;重点论证《承诺书》并非单方赠与,而是对既往拆迁利益分割不均的“事后补救”与“家庭析产协议”;利用对方提交的短信证据(“归还”一词)强化“确权”而非“施舍”的法律特征;强调公序良俗及老年人居住安宁权。

办案结果:

二审全面改判。法院采纳我方观点,认定《承诺书》性质为家庭协议而非赠与,不得任意撤销;确认原告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。但同时,基于保护老年人权益及协议中“无居住权、无支配权”的限制条款,判决原告在达成新方案前不得入住、不得处分该份额。

办案心得:

王静律师认为,本案核心在于穿透“赠与”的表象,还原“家庭析产”的本质。虽然最终确认了对方份额,看似“败诉”,但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,避免了房屋被强制拍卖或立即分割的风险,锁定了被告的居住安宁权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对于此类家事纠纷,不能仅盯着“输赢”,更要关注判决的可执行性及对当事人晚年生活的实质影响。这一案例也充分说明,在资产继承与家庭财产争议中,律师的专业判断不应局限于单一法条的字面含义,而应综合运用物权、合同、婚姻家庭、继承等多重法律工具,为当事人设计最优解决方案。

四、资产继承相关注意事项:4个常见问答

问一:被继承人生前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某位子女,但没有书面遗嘱,该承诺有效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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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,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、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。其中,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况,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消除后,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,口头遗嘱无效。因此,仅有生前口头承诺,通常难以直接产生遗嘱效力。若该承诺符合家庭协议特征,且各方已实际履行或形成合理信赖,则可能从合同或析产角度另行评价。

问二: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?

答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,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中的“子女”范畴。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,通常考虑共同生活时间、经济供养、生活照料、教育抚养等事实。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存在名义上的亲属关系,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,则继子女不享有法定继承权。具体认定需结合个案证据综合判断。

问三:老人生前将存款转给某一子女,其他子女能否要求返还并作为遗产分割?

答:关键在于该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。若属于老人生前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分(如赠与),且赠与行为已完成,则一般不再属于遗产范围。但若转账系子女擅自操作,或老人因认知障碍、受胁迫等原因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,则其他继承人可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或可撤销,进而要求将款项纳入遗产分割。实务中,法院会综合审查转账时间、金额、老人身体状况、亲子关系等因素。

问四: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?

答: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八条,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,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。但是,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,不得再提起诉讼。需要注意的是,继承纠纷中涉及物权确认的请求(如确认房屋份额)与涉及债权请求的时效规则可能有所不同,具体适用需结合诉讼请求性质判断。

五、结语

资产继承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运用,更是家庭伦理与财富传承的平衡艺术。王静律师及其团队以扎实的法学功底、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有温度的服务理念,在众多家事与继承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。如您面临资产继承、家庭析产、遗嘱规划等相关法律问题,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。

王静律师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、主任 联系电话:17502128555

(本文内容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与案例分享,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。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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